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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72.05.26 訂定)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副總經理應具備領導及有效輔佐經營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之能力。其投資研究部門之副總經理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規定,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並
具專業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二、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專業
投資機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曾擔任二年以上經理或同等職務,
成績優良者。
三、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並具證券
、期貨、金融、保險行政或管理工作經驗四年以上,曾擔任二年以上
薦任八職等以上或同等職務,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證券金融專業知識、經營經驗及領導能
力,可健全有效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者。
前項所稱專業投資機構及相關工作,準用前條第三項之規定。
依其他法律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組織章程規定,與投資研究部門副總經理
職責相當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