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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產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財產保險業應揭露其發行之有價證券之市價、股利及股權分散情形:
一、最近二年度每股市價、淨值、盈餘、股利及相關資料。若有以盈餘或
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時,並應揭露按發放之股數追溯調整之市價及現
金股利資訊。(格式十)
二、股權分散情形:說明資產負債表日財產保險業之普通股及特別股股權
分散情形,就股東持有股數之多寡分級統計人數及所持股數占已發行
股數之百分比。(格式十一)
財產保險業如有以盈餘或資本公積轉增資配股時,並應揭露按發放後
之股數追溯調整之市價及現金股利資訊。
財產保險業應揭露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
十之股東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形。股權移轉或股權質押之相對
人為關係人者,應揭露該相對人之姓名、與公司、董事、監察人、持
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股東之關係及所取得或質押股數。(格式十二)
財產保險業經核准以總括申報制度募集發行有價證券者,應揭露核准
金額、預定發行及已發行有價證券之相關資訊。 (格式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