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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電子支付機構接受特約機構簽訂特約機構契約,應徵提特約機構經營實質交易業務之廣告、營業場所照片或其他得確認提供商品或服務等實質交易業務事實之資訊。
電子支付機構應與使用者簽訂特約機構契約,始得提供該使用者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收款服務。但依本條例第六條第四款或電子支付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七條規定者,不在此限。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