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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金融控股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二年以上之金融檢查經驗;或大專院校畢業、高等考試或相當於
高等考試之考試及格並具有二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或具有五年以
上之金融業務經驗。曾任會計師事務所查帳員、電腦公司程式設計師
或系統分析師等專業人員二年以上經驗,經施以三個月以上之金融業
務及管理訓練,視同符合規定。
二、最近三年內無記過以上之不良紀錄,但其因他人違規或違法所致之連
帶處分,已功過相抵者,不在此限。
三、內部稽核人員充任領隊時,應有三年以上之稽核或金融檢查經驗,或
一年以上之稽核經驗及五年以上之金融業務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