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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存款保險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要保機構於應付存保公司之保險費未付清前,不得分派董(理)事、監察人(監事)酬勞、股息及紅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