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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記帳及報稅代理人不得為下列各款行為:
一、未經委任人之許可,洩漏業務上之秘密。
二、對於業務事件主管機關通知提示有關文件或答覆有關查詢事項,無正當理由予以拒絕或遲延。
三、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四、將登錄執業證明書出租或出借他人執業。
五、幫助或教唆他人逃漏稅捐。
六、對於受委任事件,有其他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或廢弛其業務上應盡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