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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地區醫療中心與地區國軍醫院之配置如下:
一、地區醫療中心:
(一) 北部地區 (三作戰區)
國軍桃園總醫院
(二) 中部地區 (五作戰區)
國軍台中總醫院
(三) 南部地區 (四作戰區)
國軍高雄總醫院
(四) 東部地區 (二作戰區)
國軍花蓮總醫院
(五) 澎湖地區 (一作戰區)
國軍澎湖醫院
(六) 金門
國軍金門醫院
(七) 馬祖
國軍馬祖醫院
二、地區國軍醫院:
(一) 北部地區 (三作戰區)
國軍松山醫院
國軍基隆醫院
國軍新竹醫院
國軍北投醫院
(二) 中部地區 (五作戰區)
國軍斗六醫院
(三) 南部地區 (四作戰區)
國軍左營醫院
國軍台南醫院
國軍岡山醫院
國軍高雄總醫院屏東分院
(四) 東部地區 (二作戰區)
國軍花蓮總醫院台東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