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看守所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軍事長官應視實際需要酌派適當兵力駐所擔任警衛,並訂定應變計畫及與
憲、警單位簽訂支援協定,以維戒管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