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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部暨所屬單位內部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審核資料經與受審核單位完成協調後,主辦人員應即依據各審核人員編製
之內部審核事項紀錄表,摘要彙編內部審核事項檢討處理表,送會有關單
位,完成簽報奉准後,依左列原則處理:
一、凡涉及政策、制度、法令規章及三軍共同性事項,或非受審核單位權
責所能解決之重大問題,應檢附簽呈影印本,移送同級業務主管單位
,按權責作適當處理,並副知受審核單位,與其上級指揮單位。
二、凡屬一般作業缺失及行政管理疏漏不當等情事,應由受審核單位檢討
改進者,將審核事項檢討處理表,循行政 (指揮) 系統轉知及督導切
實檢討改進,並以副本抄送有關單位作為督導業務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