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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戰備各時期軍事長途電話使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各總機作業人員如遇有即刻到等級以上之電話必須立即接通時,應對現正
通話之人員呼以「防情或敵警 (緊急、即刻到) 電話暫停通話」。然後拆
線,將優先電話接通,待優先電話完畢後,再將被拆線之電話接通繼續通
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