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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學校及軍事訓練機構學員生修業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教育訓練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評定學員生結業學術科總成績,採平時考試成績及定期考試成績之總和計算之。
前項成績所佔之百分比,由各校依教育計畫,於學則中自訂,並報請權責機關核定。
學術科總成績及德行成績應分別計算,其德行成績合格者,以學術科總成績評定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