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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作戰或因公亡故官兵安葬紀念表揚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留守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亡故官兵入祀國民革命忠烈祠者,其牌位規定如下:
一、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人員或將級軍官,每位建立單一牌位。
二、校、尉級軍官,分批書寫,每牌位分四排,每排二十五人。
三、士官、士兵,印製名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