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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陸海空軍人員體位分類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現役軍人體位編號不得使用戊等體位,但為表示更多之體位資料,可使用
「編號尾註」,其規定如左:
一、「可」- (R) 矯治可矯治之輕微疾病,並於矯治後不影響其健康與
服役。
二、「暫」- (T) 表示暫時性且可以治愈之疾病,須經矯治後始能決定
者。
前項尾註不適用役男後備軍人及國民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