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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人員分類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人員具有左列各款條件之一者,可授予進入資格軍職專長:
一、曾受該軍職專長規定之全部教育,但未從事該軍職專長工作者。
二、具有該軍職專長所規定之全部經歷 (驗) ,但未受該軍職專長規定之
全部教育者。
三、曾受該軍職專長規定之部分教育,及具有部分經歷 (驗) ,因任職需
要者。
四、具有該軍職專長之低級軍職專長,其現階已進入該軍職專長階級範圍
因任職需要者。
五、曾在軍事校班或民間學校畢業,其所受教育合於某一軍職專長之內容
,而未具該軍職專長之經歷 (驗)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