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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後備軍人會組織通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後備軍人會之經費來源如左:
一、會員會費:依後備軍人會會章繳納之。
二、會員樂捐:會員得依其財力及愛護團體之熱忱,在會費之外自動捐助
。
三、政府補助:國防部及省 (市) 縣 (市) 政府對各後備軍人會,應按月
核撥補助費;其補助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四、後備軍人會為舉辦會員福利事業或會員災難救濟,得向外發動捐募。
但須先行擬具辦法呈報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