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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投票所開票所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中央選舉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投票完畢後,應由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填具投票報告表,並將選舉
人名冊及用餘之選舉票分別包封,於封口處共同蓋章,一併送交該管鄉 (
鎮、市、區) 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