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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本校主任秘書承校長、教育長之命,協調推展各單位業務,其權責如下:
一、校政重大決策建議事項。
二、各單位業務督導策進事項。
三、文稿綜核、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督導事項。
四、研究發展業務策劃及督導事項。
五、公共關係接洽聯繫事項。
六、重要會議籌辦事項。
七、本室人員工作考核及獎懲擬議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