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性侵害加害人資料蒐集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依本法第二條第二款判決有罪確定之加害人,仍應接受司法警察機關對其照相、採取指紋及採樣去氧核醣核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