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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符合下列各款資格、條件之機構、團體辦理管理服務人員訓練:
一、非營利性質之法人團體、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校院。
二、置有大專以上畢業之專任行政人員一人以上。
三、各講習訓練課程能邀集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之授課講師一人以上:
(一)現任或曾任大專講師以上職務。
(二)大專以上相關科系畢業,並有五年以上建築管理或公寓大廈管理相關經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