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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住宅社區規劃及住宅設計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國民住宅地區之社區活動中心,係提供居民圖書、集會、交誼及康樂等社
教活動使用,其樓地板面積按計畫容納人口平均每人零點一至零點二平方
公尺之標準規劃。
因實際需要設置之社區活動中心,其樓地板面積按計畫容納戶數平均每戶
零點五平方公尺之標準規劃,每處面積不得小於八十平方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