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社會福利基本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社會福利經費,對於經濟不利處境者,應優先補助。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衡酌轄內社會福利需求及資源情形,就資源不足地區優先規劃興辦、布建各項社會福利設施,促進區域均衡發展及資源合理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