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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商業同業公會應於理事、監事就任後十五日內,造具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常務監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及總幹事之職員簡歷冊三份,依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