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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社會團體理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但理事或監事因執行職務之需要,社會團體得參照政府機關所定標準酌發出席費或按其交通工具憑票證酌發交通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