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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或籌設許可:
一、申請設立許可或籌設許可,所載事項或所繳文件有虛偽情事。
二、將部分或全部業務規模,交付或委託他人營運,並收受對價。
三、法人或團體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設立許可。
主管機關依前項撤銷或廢止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設立許可時,並應註銷其設立許可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