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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獎懲機關(單位)對替代役役男為記功、獎金、獎狀、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獎懲時,應召開會議審議;審議懲處前,應給予當事人書面或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
需用機關對於服勤單位所提替代役役男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案件,應於十日內核定。
記過、罰薪或輔導教育之懲處處分書,應備理由,並附記不服懲處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限及受理機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