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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到前條陳報之役男服替代役申請案件後,應即複審,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專長資格申請案:依類(役)別、教育程度及專長分類彙整,陳報主管機關。
二、志工資格申請案:依類(役)別及教育程度陳報主管機關。
三、一般資格申請案:統計陳報案件總數,陳報主管機關。俟主管機關配賦員額後,申請人數在配賦員額內時,逕予核定;逾額時,以抽籤決定,並得併常備兵抽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