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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推行兵役事務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辦理兵役獎懲之時間規定如左:
一、重要業務,於該項業務辦理完畢,依其成果隨時辦理。
二、經常業務,於年度考績或兵役節、軍人節分別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