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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籍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戶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各該機關,指有權進用該公職人員之機關。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之規定,於外國人取得我國國籍,仍保留外國國籍者,亦適用之。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所列職務之人員,由各該管主管機關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