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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民團體會務輔導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為瞭解人民團體辦理業務或活動之狀況,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通知該團體限期提出各該業務或活動之實施計畫、執行情形及財務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