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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每一有被選舉權人,其候選人之登記,以一種為限。在立法院立法委員選
舉罷免法第四條規定各款選舉中,為二個以上候選人登記時,其登記均為
無效,並不得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