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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法院與相關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少年法院接受報告、移送或請求之事件後,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於收案後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應補足或調查之部分,並指定期間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機關調查;受發回或發交之機關應於限定之期間內補正。
司法警察機關或其他機關為報告、移送或請求後,如續發現有關證據或其他可供參考之資料,應儘速調查、蒐集或補送少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