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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法院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或聲明異議雖無理由而原處分不當或違法者,應
以裁定將原處分經聲明異議部分撤銷,並自為裁定,但因原處分機關無管
轄權而撤銷之者,應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