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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設辯護人條例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公設辯護人對於承辦案件應造具月報表,報由該管法院院長轉報司法院。
前項月報表格式,由司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