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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履約爭議調解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推動促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調解程序,得經申請機關(構)向調解會以書面陳明撤回。申請機關(構)於調解會議期日以言詞陳明撤回者,應記明於會議紀錄。
調解之申請經撤回者,視為未申請調解。
前項撤回,調解會應通知他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