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資通安全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通安全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公務機關所屬人員未遵守本法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予以懲戒或懲處。
前項懲處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