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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產業或企業因颱風災害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中央執行機關得予以紓困
。
前項發生營運困難產業或企業之認定、紓困措施與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中央執行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企業因颱風災害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者,於災害前已辦理之貸款,其本金
及利息之償還期限得經金融機構同意予以展延。
前項展延期限,週轉金最長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
第三項合意展延期間之利息損失,由中央執行機關補貼金融機構。
企業因颱風災害,於其復工營業計畫範圍內所需營業資金,向金融機構之
貸款,由相關信用保證基金提供信用保證,其貸款之利息,於週轉金最長
一年、資本性融資最長三年之範圍內,予以補貼。
前項信用保證成數為九成,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免向受災企業計收。
前二項補貼範圍及作業程序,由中央執行機關定之。
營利事業對颱風災民救助及重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列為當年度
費用或損失,不受金額之限制,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