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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司法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案件經大法官全體審查會議審查完竣後,提大法官會議討論議決之。
前項案件資料應於大法官會議前分送主席、大法官及秘書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