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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檔案微縮儲存管理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原始文件經攝製微縮片後,檔案管理人員應將微縮片編號、微縮母片保管單位及原始文件處理情形註記於檔案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