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資通安全研究院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本院置院長一人,應具資通安全或管理相關經驗,負責本院營運及管理業務之執行,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院長依本院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院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
院長初任年齡不得逾六十五歲,任職期間年滿七十歲者,應即更換。但有特殊考量,經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院長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