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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政府委員會議事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委員會議事紀錄,應分機密及普通部分,分別載明左列事項,由省政府主
席及秘書長簽署。
一、會議次數。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主席、出席、列席之姓名。
五、紀錄之姓名。
六、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七、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八、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前項議事紀錄之普通部分,應於次期會議開會前,分送各出 (列) 席人員
,紀錄如有錯誤、遺漏,得於次期會議宣讀時提出更正。議事紀錄之機密
部分,於次期會議開會時分送各出 (列) 席人員,經宣讀無誤或更正後,
即時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