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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7-2 條
放逸核能、放射線,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