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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7-11 條
管槽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除匯流排槽,或具有鉸鏈、可打開蓋子之暴露式管槽外,於導線穿入管槽前,管槽應配裝完妥。
二、除有特別設計或另有規定外,金屬管槽不得以焊接方式支撐、固定或連接。
三、在鋼筋混凝土內配管時,以不減損建築物之強度為原則,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集中配置時,不超過混凝土厚度三分之一。但配置連接接戶管者,不在此限。
(二)不可對建材造成過大之溝或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