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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7-1 條
交流電路使用管槽時,應將同一電路之所有導線及設備接地導線,佈設於同一管槽、電纜架或電纜內。
前項同一電路之所有導線指單相二線式電路中之二線、單相三線式及三相三線式電路中之三線及三相四線式電路中之四線。
不同系統之導線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標稱電壓六○○伏以下交流電路及直流電路之所有導線,絕緣額定至少等於所在封閉箱體、電纜或管槽內導線之最高電路電壓者,得佈設於同一配線封閉箱體、電纜或管槽內。
二、標稱電壓超過六○○伏之電路導線,與標稱電壓六○○伏以下之電路導線,不得佈設於同一配線封閉箱體、電纜或管槽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