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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7 條
捨棄上訴權及撤回上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得以言詞為之。
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於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準用之。
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