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6-1 條
線路佈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線路應佈設於不易觸及且不易受外力損傷之處所。
二、在有震動及可能發生危險之地點,不得佈設線路。
三、絕緣導線除電纜另有規定外,不得與敷設面直接接觸,亦不得嵌置壁內。
四、線路貫穿建築物或金屬物時,應有防護導線擦傷之裝置。
用電設備裝在建築物之表面時,應予固定。
若在圓木、屋櫞上裝設平底型之吊線盒、插座、手捺開關等應附設木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