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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4 條
油含量計在船上之裝置應依左列規定:
一、裝置在船上之佈置應使混合液抽吸之變更與油含量計讀數之變更,兩者間之反應時間儘可能縮短。在任何情況下不得超過四秒。
二、在船上抽取流經油含量計試樣之裝置,應使能真正代表該流出物之樣品。在所有排洩管路上之取樣點,其佈置應經認可。
三、依本編規定應自動記錄流出物之含油量者,該油含量計之設計與構造應能在任何時機將其操作情況自動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