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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3 條
改寄之郵件,應分別依左列規定,另付或免付資費
一、函件
(一) 信函、明信片、盲人文件由原寄地改寄新寄達地,與原付資費相同
者免費,不同者補足資費差額。但均以投交後二日內批註改寄者為
限,逾期者應另付資費。
(二) 新聞紙、雜誌、印刷物、小包改寄者,另付自寄達地改寄新寄達地
資費。
二、包裹
(一) 按照寄達地寄往改寄地之資費另付資費。其應交付逾期保管費者,
並交付逾期保管費。
(二) 報值或保價包裹改寄時,並應另付報值或保價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