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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2 條
用於特級線路或一級線路建設等級之插梢式或類似構造與固定導線、架空地線配件,其機械強度規定如下:
一、縱向機械強度:
(一)插梢式或類似之構造與繫材或其他固定導線、架空地線配件,應設計使其能承受前章第三節規定之水平縱向荷重乘以附表一七四~一、附表一七四~二或附表一七四~三之荷重安全係數值,或作用在插梢上之三百二十公斤重或七百磅重力量,並取其中之較大者。
(二)特級建設等級線路之導線、架空地線張力限制為九百公斤重或二千磅重且支撐在插梢式礙子上,雙抱插梢與繫材或其同級品視為符合前目規定。
(三)在終端或較低建設等級線路中之特級線路建設等級區間末端之機械強度,與終端支持物或特級線路建設等級區間末端上相關之插梢與繫材或其他固定導線、架空地線配件,應設計使其能承受前章第二節規定所述導線、架空地線荷重乘以附表一七四~一、附表一七四~二荷重安全係數值所得之不平衡拉力。一級建設等級線路之終端準用之。
(四)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橫向區間末端之機械強度,結構上相關之插梢與繫材或其他固定導線、架空地線配件,應設計使其能承受前章第三節規定導線、架空地線荷重乘以附表一七四~一、附表一七四~二荷重安全係數值,所得橫向機械強度區間方向之不平衡拉力。
二、雙抱插梢及固定導線、架空地線配件,其機械強度依第一百八十條第三款規定。
三、使用單一導線、架空地線支撐物及其固定導線、架空地線配件來取代雙抱木質橫擔插梢者,應符合第一款第一目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