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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2 條
低壓電容器裝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安培容量不得低於電容器額定電流之一‧三五倍。電容器配裝於電動機分路之導線,其安培容量不得低於電動機電路導線安培容量之三分之一,且不低於電容器額定電流之一‧三五倍。
二、每一電容器組之非接地導線,應裝設斷路器或安全開關配裝熔絲作為過電流保護裝置,其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額定或標置,不得大於電容器額定電流之一‧三倍。
三、除電容器連接至電動機操作器負載側外,引接每一電容器組之每一非接地導線,應依下列規定裝設隔離設備:
(一)隔離設備應能同時啟斷所有非接地導線。
(二)隔離設備必須能依標準操作程序將電容器從線路切離。
(三)隔離設備之額定不得低於電容器額定電流之一‧三五倍。
(四)低壓電容器之隔離設備得採用斷路器或安全開關。
四、電容器若裝設於電動機過載保護設備之負載側,得免再裝過電流保護裝置及隔離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