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前說明所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權限與義務,宜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如受外部干涉,其處理因應之方式。
二、依法公平誠實執行職務,不得為有害司法公正信譽之行為。
三、依審判程序見聞之證據判決,且不得依審判外資訊作成判斷。
四、依法得訊問或詢問證人、鑑定人、被告、被害人或其家屬之意旨。
五、於審判程序中有疑問得隨時請求審判長釋疑。
六、不得與其他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私下討論本案。
七、不得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
八、其他審判長認為維持審判公正必要之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