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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2 條
審前說明所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權限與義務,宜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法律獨立行使審判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如受外部干涉,其處理因應之方式。
二、依法公平誠實執行職務,不得為有害司法公正信譽之行為。
三、依審判程序見聞之證據判決,且不得依審判外資訊作成判斷。
四、依法得訊問或詢問證人、鑑定人、被告、被害人或其家屬之意旨。
五、於審判程序中有疑問得隨時請求審判長釋疑。
六、不得與其他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私下討論本案。
七、不得洩漏評議秘密及其他職務上知悉之秘密。
八、其他審判長認為維持審判公正必要之指示。